关于编制和修订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要求,在上一轮合格评估中,华体会(中国)官方参评的学位授权点基本完成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要求,对照《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启动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到的学位授权点

此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覆盖学校现有的57个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参加2020—2025年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附件1-1);一类是分批次参加专项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附件1-2)。其中,2018年及以后获得学位授权的学位点需要编制学位授予标准;2018年之前获得学位授权的学位点需要修订完善学位授予标准。

二、学位授予标准的作用及内容

学位授予标准是衡量博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指南,是研究生获得相应博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中,学位授予标准是核心指标之一也是学位授权点年度建设基本状态信息填报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详见附件2),学位授予标准主要包括学科概况(定位与目标)、基本知识、基本素养、能力要求、课程学习、论文规范、科研(实践)要求等。研究生院参照“基本要求”,制定了《华体会网页版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模板)》(详见附件3),供各单位参考。

 三、编制和修订学位授予标准的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遵循“需求导向、注重能力、突出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相关内容既要紧跟时代发展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对接,又要符合学位点实际和培养目标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二)工作程序

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单位组织成立由院(系)负责人、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位授予标准编制(修订)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编制和修订工作。

2.各单位组织学位点导师、校内外专家、用人单位等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学位授予标准初稿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于2022年12月5日(周一)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1.各单位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学位授予标准在学位授权点建设、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底线思维,强化系统观念,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即将开展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奠定基础,按照工作程序及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2.对于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只需按一级学科编制和修订学位授予标准,下属二级学科不再单独进行;无一级学科授权的,按照二级学科编制和修订学位授予标准。除艺术、电子与信息、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生物与医药5个专业学位类别按照领域编制和修订学位授予标准外,其余13个专业学位类别按照类别编制和修订学位授予标准。

3.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按照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见附件1),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

4.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学位授予标准纸质版须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以“授权点代码_名称_学位授予标准”命名,发送至邮箱:yjszl@nwu.edu.cn。

5.未尽事宜,请联系研究生院质量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303252,15829542036。联系人:薛雅心。



          研究生院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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