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要求: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每位教职工能够在20241月准确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大家于202312月31日前“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注意事项如下:

1.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一键带入并确认即可。

2.2024需要修改、作废、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界面选择2024年度后再进行操作如无特殊情况,不要更改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否则会出现2023年无法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而多缴税款的情况。

3.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在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即可填报。

4.本校教职工的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华体会网页版”,不要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否则可能会被税务系统推送为疑点数据。


具体操作步骤详见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DBET3vPbT12oo7fWsCWMAw

望周知。

财务资产部

2023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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