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要求: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每位教职工能够在2024年1月准确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大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注意事项如下:
1.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的,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一键带入并确认即可。
2.2024年需要修改、作废、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界面选择2024年度后再进行操作,如无特殊情况,不要更改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否则会出现2023年无法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而多缴税款的情况。
3.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在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即可填报。
4.本校教职工的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华体会网页版”,不要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否则可能会被税务系统推送为疑点数据。
具体操作步骤详见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DBET3vPbT12oo7fWsCWMAw
望周知。
财务资产部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