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师生员工: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学校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以及《华体会网页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华体会网页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觉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规定,学校自2024年11月1日起,严禁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在校园道路上行驶。请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师生员工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学校正在积极筹建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待系统建成之后将对所有入校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悬挂校内车牌。
二、安全文明驾驶电动自行车。
(一)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二)规范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追逐竞速、不驮带他人。
(三)严禁酒后驾驶,不得逆向行驶,如道路较窄,则要靠右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避让;不得有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电动自行车要规范停放在相应的泊位内,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禁止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进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五)电动自行车应在校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进行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车辆电池带入楼宇内,严禁飞线充电。
(六)校内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途中遇安保人员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
三、学校将会同相关部门于10月1日起开始对长安校区废旧无主自行车进行处理,请涉及师生员工9月30日前到“废旧无主自行车临时停放点(文化遗产大楼北侧)”认领并妥善处置。
请各单位、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师生员工(包括驻校服务单位人员),同时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员工争当校园文明交通先行者。
附件1: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问答
http://police.xa.gov.cn/jwzq/gazq/jgzs/jjzd/jwdt/1820357704261668866.html
附件2:关于西安市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挂牌业务的通告
https://mp.weixin.qq.com/s/Xj7HbutYoL9USw0CwBE_lA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
2024年9月9日